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诉权,实行阳光立案,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登记立案程序公示如下: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当场登记立案。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释明、不出具法律文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16 15: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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