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立案须知
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范围:
(一)由本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由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或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三)依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的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二)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五)申请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法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
(二)省高院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我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还应提交法院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所致法院函。
(五)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六)本院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认为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国家赔偿申请立案须知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五、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16 15: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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