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已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
第一条 对于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
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5-28 14: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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