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等内容。表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曾用名在户籍证明上有记载或者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应在姓名后续写“曾用名×××”;绰号、化名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应在姓名后续写“绰号×××”、“化名×××”。
2.出生时间须写明具体年月日。确实无法查清的,可表述为“×年出生”“×年×月出生”。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形的,可以分别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周岁”。
3.住址一般应写户籍地。在户籍地以外犯罪的,应当同时写明户籍地和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表述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临时居住不满三个月的,表述为“暂住地…”;有多处住所的,写犯罪时的住所地;居无定所的,不写住所地。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写明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强制措施的种类。被羁押的,还应写明羁押处所。
5.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在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前写明“因犯×罪于×年×月×日被判处…”;影响累犯认定的,应写明“×年×月×日刑满释放”;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应写明缓刑考验期满时间或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曾受过的行政处罚与定罪量刑有关联的,应予表述。
6.被告人同时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被告人”后无需括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7.被告人有两人以上的,按各被告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或主从关系的顺序表述。
单位犯罪的,应写明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姓名、职务。单位犯罪后变更名称的,写明变更的名称并括注原名称。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及与被告人的关系;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无法查清的,不予表述。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但开庭审理时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
(三)辩护人是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亲友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及与被告人的关系;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表述为“指定辩护人”。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中诉讼代理人的表述可参照本章第三节民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五)刑事裁判文书表述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应注意以下问题:
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表述为“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指定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表述为“按照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表述为“…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事实和证据
(一)刑事裁判文书叙述犯罪事实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顾影响量刑的各种情形,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准备、实行过程、危害结果和案发后的表现等。被告人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情节的,也应写明。
(二)犯罪事实涉及多罪名的,可按先重罪、后轻罪的顺序依罪名列小标题(如:一、抢劫事实;二、盗窃事实)表述;表述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以主犯为主线;表述多起同罪行的犯罪事实以犯罪时间为主线。
(三)表述证据的顺序一般为先客观性证据,后主观性证据;先被害人陈述,再证人证言,后被告人供述。
(四)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应归纳总结检察机关(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分析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证据的异议,全面、客观地表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定案证据。但制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写明经法庭公开调查认定的公诉机关(自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后,一般不再叙述认定的犯罪事实。但对公诉机关(自诉人)遗漏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应另起一行表述为“另查明…”
(六)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在表述事实和证据之后,应概述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与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同时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
法院自行调查的未成年被告人非涉案情况,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
三、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应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罪;按照先法定情节、后酌定情节的顺序阐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分析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阐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在理由部分可直接表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无需阐述理由。
(二)刑事裁判文书应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时,还可以引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引用时应注意:
1.应先引用定罪法条,后引用量刑法条;
2.主刑、附加刑并存的,先引用主刑法条,后引用附加刑法条;
3.需适用援引性法定刑的,应先引用本罪法条,后引用他罪法条;
4.一人犯数罪的,应逐罪引用法条;
5.共同犯罪且多罪名的案件,应针对各被告人分别引用法律条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作为说理依据,但不能引用。
四、主文
(一)制作刑事裁判文书主文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写明罪名、刑期及其起止日期和折抵;
2.判处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后予以表述;
3.判处管制和适用缓刑的,应括号注明自何日起计算期限;
4.被告人犯数罪或一案多被告人的,按先重刑后轻刑顺序依次表述;
5.单位犯罪的,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的顺序依次表述;
6.判处追缴、责令退赔赃款、赃物或者没收犯罪工具的,应予表述;数量较多的,可列清单附后。
(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先写定罪量刑部分,后写附带民事判项。附带民事诉讼的判项应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金额及给付日期。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表述为“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尾部
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在主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是自诉案件,上诉状副本的份数,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写明。
2.署名。判决书的尾部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在尾部的右下方,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依次署名,如系独任审判则由审判员署名。合议庭成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审判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署名为:“审判长”;院长(副院长)或者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的,应担任审判长,署名为:“审判长”。
3.判决的决定日起。判决书尾部的××××年××月××日,为作出判决的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宣判的,应当写签发判决书的日期。
4.书记员署名。在年月日下方署书记员名,在年月日和署名之间的左下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以示核对。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0 16: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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