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书--给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
你的合法权益已在诉讼中予以确认,但在执行中能否得以实现仍存在风险,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执行中常见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后申请期限因达成执行和解而终止,其期限自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如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应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否则会超过申请执行二年期限。和解履行完毕的,法院对原生效文书不再执行。
二、法人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该法人的投资者、设立者在其注册资金已全部投入、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或法人财产等情况下,其对法人的债务是不承担责任的。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在对该法人所有资产进行执行、清算后,你剩余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也将被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你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实现。
四、你有责任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如你不能提供,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将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五、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你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你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六、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一审法院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即使你选择了申请一审法院执行,仍然有可能最终执行的法院是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
以上内容请你认真阅读,并谨慎选择适当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5-05-26 18: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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