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复议,引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或执行行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引导案外人对财产保全执行标的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解决在办理财产保全异议、复议和执行异议实践中出现的在诉讼主体和法律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经过本院2021年第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异议或复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法律依据有关事项告知书》《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法律依据有关事项告知书》、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供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用)、财产保全异议书(供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用)、财产保全异议书(供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非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用)、执行异议书(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用)、执行异议书(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用)、执行异议书(供案外人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均提出书面异议用)等范本印发给你们。供各业务部门在当事人、有关诉讼参与人提出上述申请或异议时,指导其按照告知书的要求和范本的具体内容向本院提出异议或申请。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1 10: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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