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性认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最高院周强院长在讲话中也曾多次对此作了专门的深刻论述,最高院和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在我国已经制定了《法官法》和《律师法》的情况下, 两个部门又出台了这一规定,更加说明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问题日益受到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重视,当然,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二者之间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单就重要性来看,可以说,二者关系处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成败。
法官和律师这两个群体,从职业归属来看,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同为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可以说,职业神圣而光荣。二者之间,具有天然的不可割舍的血缘关系,比如,有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任职资格,有相对共同的法律认知和思维习惯,有共同的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追求。但根据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又各自履行着法律赋予的不同使命,二者之间职责定位的不同必然引起思维方式的冲突,比如,诉讼地位的法官中立与律师的非中立,审视案件角度的法官多向思维与律师的单向思维,等等。总的来说,法官与律师之间是相互独立,而不是对立,是和而又不同的两个群体。
(一)充分尊重律师的依法履职。法学专家曾指出:“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察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公正的职业追求”,我觉得这句话说的非常好。而具体的、现实中的,在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状况,应该是法官对律师的不尊重现象更为严重些,这应该引起我们法官更多的重视和反思。尊重律师,不仅仅是表面上的对这个职业群体的态度,而且是更深层次的敬畏宪法和法律,敬畏法治原则,敬畏民意人权的体现。就具体的诉讼活动来说,这实际上,就是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就是对法律最好的负责。特别是,作为员额制实行后的现阶段法官,我们更应当学会欣赏和尊重律师,更加地充分尊重律师的人格尊严和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更加认真地听取和依法参考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更加地仔细分析律师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当然,在工作中,我们既要注重律师权利的保护,也要把握适当的尺度,交往过密,关系过深,也同样会引起社会大众的合理性质疑,同样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确立,这也不是我们所要提倡的。
相反,我们的法官则更要努力,以自身点滴的良好言行,公开透明的裁判活动,公平服众的裁判结果来同时赢得律师的尊重。
(二)正确理解律师执业的功利性。有人下过这样的定义:“律师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地代表当事人的观点,这正是辩护人职责之所在”,这种说法我很赞同,它很准确的体现了律师的职业特点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职业定位。这种职业定位的确立,决定了律师不时徘徊于法律公正性和个人功利性之间。律师受雇于当事人的委托,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服务,代表着私权利,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已任,而当事人所理解的“法律公正”则不可避免的掺杂其个人感情,那么律师作为委托人的权利维护者,为了实现委托人内心追求的公正,必然会用尽所有的法律资源和技巧,哪怕是诉讼活动中的任何细枝末节也不会轻易放过。这些与法官的居中公断、强调权利平衡有着明显差异。应当说,这种差异是法律为了实现最大公正而作出的必然选择,它一方面确保了应有的权利不被忽视,另一方面保证了所有的权力均受监督。法官对此应当理性看待,依法容忍律师的较劲心理,正确理解律师的执业功利性,自觉接受律师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对此,我们的法官必须提高认识和及时调整思想观念。
相反,法官则更要努力,以规范严谨的诉讼程序,公正严明的职业操守,细致详尽的释法明理来同时增进律师对于代理或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理解。
二、正确评价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进程的全面推进,绝对不是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够成就的,它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前仆后继的共同努力方能实现。而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律师法》的不断修改,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忽视甚至否认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必然影响诉讼活动的运行质量,削弱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同,降低司法公信力。
(一)有利于提升审判质量。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权利的行使虽然基于各自当事人的委托,观点和思维方式不尽相同,但就整个案件的审理来说,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律师从不同角度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可以使法官得到更全面的案件信息,正确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尤其在刑事审判中,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发挥刑辩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可以确保司法公正,虽然,现在的刑辩率不高,但最高院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了部分省市的试点,要求刑事案件要确保100%的辩护率,发展的前景是可预期的。
(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果。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与委托人之间具有基于委托合同的利益关系,与法官相比,这种更为紧密的“一对一”关系使当事人更加信赖律师,更加信从律师的观点和意见。而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又与法官有着趋同的职业语言和终极的价值追求。因此,律师可以架起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桥梁,帮助当事人理性依法行使权利,自觉息诉服判,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使法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有利于维护法院形象。法官与律师基于工作需要,二者之间的接触和交流不可避免,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双方廉洁、高尚的工作和生活关系,可以赢得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信赖与尊重。同时,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其对法官和法院的评价与普通人相比更有说服力,他们的观点更容易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官、法院的认识和评价,他们对法院有关信息的转载和传播更能够增加群众的信服和认可。因此,律师对于法官的理性和积极评价,有助于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倡导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
当前,虽然在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上做出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应着重加强沟通联系,采取行之有效的做法,引导法官和律师之间着重建立健康、良性的互动关系。
(一)加强律师的权利保护。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在庭审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律师人格和工作特点,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打断的,应当使用平和语气善意提醒,特别是在刑事案件当中,要把律师和公诉人置于同等地位对待。二是案件合议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向合议庭全面、客观地汇报律师意见,合议庭成员也要对律师意见予以回应并充分阐述理由。三是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对律师的意见要给予客观、全面的归纳,对支持或不支持律师主张的理由要予以详尽论证,给予律师代理或辩护意见以最大程度的尊重。四是在完善法院自身管理过程中,要从影响律师执业的突出困难入手,着重于法院管理的细节,努力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更大的便利条件。
(二)搭建互动交流的平台。倡议搭建三个平台:一是日常沟通交流的平台。每年两次,定期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彼此对各自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法院工作和加强律师职业规范建设。二是业务交流平台。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题业务交流,也可以互派代表培训授课,沟通探讨法律实务问题,对各自实践领域内的普遍性问题和新情况交换意见。这里,倡导不要纠结个案,而应注重个人观点的交流,且不带有官方的具有可引用的性质。当然,对于这项工作,我们双方都要进行先期的充分调研,做好问题的收集整理工作,以便真正地实现资源共享,意在促进律师和法官队伍知识更新和业务能力提高,并通过互相表达各自理念和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及时消除误解,达成共识。三是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和律师基于当事人更紧密的信任优势,做好无理上诉、申诉、缠访、闹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相互配合做好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工作,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的合力。
(三)加强法官与律师的相互监督。着重建立二者之间的互评机制。一方面律师监督和评价法官。律师可以从司法廉洁、司法礼仪、工作作风、庭审驾驭、案件审限等方面对法官进行评价,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从而实现律师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另一方面法官监督和评价律师。对律师违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法官等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并建议将其纳入律师诚信档案,以此加强对律师执业的规范性管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19 16: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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