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强化诉讼服务中心的解纷功能,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现就本院实际情况,对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做以下汇报:
一、大力加强分调裁平台建设。依托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多方联动的诉调对接中心。
诉调对接中心主要负责诉调对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及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管理工作。
二、诉前调解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和委托第三方调解。
诉调对接中心要积极吸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承担诉前调解工作。
诉调对接中心要设立诉前分流员和诉前调解员。
三、诉前分流员和诉前调解员可由政治业务素质好、调解工作能力强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担任。
诉前分流员的主要职责是:对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将适宜调解且当事人同意的民商事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或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诉前调解员的主要职责是:主持调解。法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出具调解书;司法辅助人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法官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法官依法审查后,做出予以司法确认或不予司法确认的裁定书。
四、依法规范诉讼风险评估程序。加强诉讼风险告知,善意提示当事人在诉讼各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及责任承担原则,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
五、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纠纷,诉前分流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
六、案件适宜调解的,诉前分流员应出具诉前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诉前调解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诉前调解特点;(二)自愿调解原则;(三)诉前调解人员;(四)诉前调解程序;(五)诉前调解法律效力;(六)诉讼费减免规定;(七)其他相关事宜。
七、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一)家事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劳动争议纠纷;(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五)医疗纠纷;(六)物业纠纷;(七)消费者权益纠纷;(八)小额债务纠纷;(九)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委托调解。
八、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九、对诉前导出先行调解案件要编立“诉前调”字号逐案登记,采集当事人情况、案件类型、简要案情、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形成纠纷调解信息档案。
十、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专职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由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在立案庭庭长直接指导下对案件进行分流。
程序分流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十一、根据法律规定及本辖区案件类型及数量等因素特点,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
十二、案件程序分流一般应当在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十三、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可以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新类型案件;(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四)再审案件;(五)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5 09: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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