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实现审判监督流程管理的静默化运行,审判监督流程管理的自动化运行和提高审判监督流程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立再审案件的识别与关联机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于该类案件适用一审程序且新立案号,故应特别强调将这类案件在审判流程系统中识别为再审案件,并与原审程序建立关联。对于通过抗诉或申诉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亦应建立与此前再审审查程序的关联,以对再审审查程序形成有效监督。
第三条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分析。裁判文书应加强说理分析,表述详细,强化针对性。
第四条抓好案件的质量分析。重点关注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申请再审的比例,进入再审率,再审被发回改判率四项数据。按月提取相关数据,自动生成报表进行通报,促进法官强化认识、提高审判质量。
第五条做好对案件的质量分析。重点分析一审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一审上诉被改判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再审被改判发回重审率。此三项数据要按季度提取、通报,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六条注重数据的综合解读。审判各项指标之间互相关联、各有侧重,在分析运用时应当予以准确把握。要排除关联案件的影响,避免该类案件数量过大造成数据失真;要适当延长分析数据的时间范围,避免其他环节审理周期不同造成的不利影响;要加强各项审判指标之间的对比分析,避免过于重视某项数据造成以偏概全。
第七条做好重点案件的梳理评查。提取并重点关注裁判结果来回“翻烧饼”的案件,适时进行专项评查;提取并重点关注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审查是否存在违法多次发回重审等现象;提取并重点关注诉讼周期过长的案件,促进纠纷尽快得到实质化解。
第八条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密切监督。审判监督流程管理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相关指标的合理阈值,作为相关考核的重要参考。对于显著超出合理区间的原审法院和业务部门或法官,及时启动专项核查程序。对于能力不足的,责令退出法官队伍。
第九条本规定由大安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8 09: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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