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推进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各项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落实合议制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章立制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第二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讨论案件或其他议题按照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
第三条 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权责统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恪守司法公正。认真总结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组织构成
第五条 大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可以设专职委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
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第六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只设全体会议,不设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职能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加强审判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审议通过有关审判的规范性文件;
(五)分析研判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实施审判管理;
(六)监督指导本院审判工作;
(七)对重点案件评查结论进行认定;
(八)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问题;
(九)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审判委员会要有效缩减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以外的案件数量,实现职能重心从研究讨论个案到统一裁判标准、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转变。
审判委员会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指导职责。
第八条 下列议题,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和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提起再审或者再审改判的案件;
(三)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或因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省法院请示的案件;
(四)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五)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的案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六)本院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而需要提起双向评查的案件。
(七)拟作出信访终结审查结论的案件;
(八)院长认为应当提交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全局性、整体性审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本条第六项关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等待重审程序终结后再递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评查。
第九条 下列议题,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三)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
(四)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五)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司法救助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第十条 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其他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参照案件提交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先递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依法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独任庭、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不存在分歧的;
(二)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与审判委员会重合度较高,先行讨论必要性不大的;
(三)确因其他特殊事由无法或者不宜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与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意见不一致的,院长、主管领导、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复议;经复议仍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庭长、主管领导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格控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数量。
第十二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电子版和书面审理(审查)报告。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争议的焦点,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和研究的重点问题,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或者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有合议庭或独任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类案检索情况按照大法〔2021〕27号《大安市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拟对本院生效裁判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则执行。原裁判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在审理报告中注明前次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委员人数及意见。
事实不清的案件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适用法律方面有较大难度的案件不仅要写明有关法律根据,充分阐述其理由,还应附有定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等参考资料。对案件事实如能用图表说明的还应制作图表。
第十三条 对于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向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递交审理(审查)报告,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先行审查是否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规范,对符合规定的提出意见,报请院长决定,并上传办公会议管理平台。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及电子版将予以退回重新制作。
对于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以及其他非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应当经过主管领导,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同意的,向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递交审理(审查)报告,由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上传至办公会议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为便于审判委员会委员提前审阅,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一到两天递交审理(审查)报告,但因情况紧急经过院长批准的除外。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提前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文件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召开时间由主持人决定。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进行。
经主持人批准,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临时变动会议日期或者增减会议次数。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不能主持时,应当指定一名副院长主持。
审判委员会召开时,委员应按时参加,因病、出差、学习、参加重要会议以及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缺席委员请假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予以说明,并计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1)案件承办人或者汇报事项责任人;
(2)合议案件的合议庭其他成员;
(3)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者部门负责人;
(4)对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列席会议;
(5)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第十九条 从工作需要出发,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院级领导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列席。
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具体要求,按照大安市人民法院、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大法发〔2020〕6号《关于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大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按照报告登记的先后顺序排期安排讨论。对特殊紧急的案件或有关议题,需要提前讨论的,由汇报人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后,交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调整讨论顺序。会议开始前需要临时追加讨论研究案件、议题或变更顺序的,应当事先报告会议主持人,是否追加或变更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严格实行候会制度,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议题的承办人、汇报人按照会议安排的顺序依次等候。任何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议室,有特殊情况或紧急工作议题需要办理,可通过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同志接洽、转告。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办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意见,经过法官会议讨论的汇报法官会议意见;
(2)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补充;
(3)部门负责人不是合议庭成员的,由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4)主管院长补充说明情况;
(5)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6)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7)主持人作会议总结,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要紧紧围绕案件或其他议题相关问题充分准备、认真思考、积极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时,要运用法言法语,并简要阐述理由。不允许简单表述为同意或同意他人意见。
会议主持人会前要全面了解提交讨论的案件和议题,把握会议的节奏和进度,对讨论研究的重点问题和关键问题让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保证会议讨论研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情况,对于确有必要的及时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要形成完整规范的会议记录,讨论案件的会议记录工作由汇报人带领的本业务部门司法辅助人员负责。讨论案件以外的其他会议记录,除因工作需要已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记录外,一般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记录。审判委员会记录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地记录会议讨论的全过程,在不违背各委员发言原意的前提下,可以对语言进行适当的整理归纳,笔录经到会委员审核签字后存入案件卷宗或归档。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应当按照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审判委员会对争议较大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或者事项,应审慎定案,院长可以指定审判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审判人员审查后复议。复议的案件,原参加讨论的委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参加才能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决议内容。如果相关合议庭或承办单位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具体理由,经主管领导报经院长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的,应当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定由院长审定后,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相关审判庭或者部门。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如果形成了会议纪要或者决定,应当抄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应在审判委员会作出评议结论或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合议案件经过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后合署签名,依据程序签发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复印件于裁判文书作出五日内送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的文件、规章制度、批复、请示等,根据权限划分,由院长或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对本院被发回重审、改判等重点案件评查结论进行认定。确定差错原因并提出审判管理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后,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经有关评查机构审查后,报院长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根据审判委员会授权,督促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落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依法履职遭受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的,本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独任法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大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大法〔2019〕20号文件即《大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民事一审审理报告样式、二审发回重审审理报告样式、依申请对本院案件再审审理报告样式、依再审检察建议对本院案件再审审理报告样式。(注:其他案件或事项的审理(审查)报告样式,可以参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内容撰写)
大安市人民法院
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代章)
2021年6月9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2 14: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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