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19)大法司建字5号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集中办理你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发型,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较长,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要进行诉讼时,借款人往往因打工外出离开现住址,导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无法找到被告的准确地址,采取公告的周期又较长,不利于及时结案又会形成长期的不良贷款。针对此种情况,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第8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反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如下处理: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故本院向你行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建议你行在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同时,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准确送达地址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双方约定的地址可作为诉讼程序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准确地址。
大安市人民法院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14 08: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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