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科学界定审判主体及相关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四)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三条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下列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1.减、免、缓收诉讼费;
2.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
3.先予执行和临时禁令、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
4.采取、变更、限制强制措施和限制出境;
5.审判人员的回避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6.延长、中止审理期限;
7.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8.案件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二)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工作;
(三)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五)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核;
(七)管理监督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二)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第五条副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其他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 受院长委托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
(六)其他审判职责。
第六条副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副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二)受院长委托,可以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八条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批案件审理程序变更,案件委托评估、鉴定,案件移送管辖,案件扣除审限和重新计算审限等事项;
(二)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
(三)研究制定合议庭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五)定期分析本庭审判运行态势,讲评典型案件,研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交流审判经验,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六)根据工作需要,细化落实本庭审判管理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七)组织做好本庭信访等案件的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八)组织做好本庭的司法调研、信息报送、司法建议等工作;
(九)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一)对认为需要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二)对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四)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条副庭长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一)独任审理案件;
(二)参加院长、副院长、庭长、其他副庭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三)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四)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五)其他审判职责。
第十一条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本清单由大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28 09: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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